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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的证成与定位: 从物权与知识产权的视角

发布时间: 2020-06-10

数据业已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生产要素,但数据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数据财产权以何种形式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释。本文分析提出:数据具有参与生产的价值性、通过技术的可控性以及客观存在的独立性等特征,可成为法律上评价的“有用之物”、“为我之物”和“自在之物”,得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此基础上,作为一种新型无形财产权的数据财产权在多个方面有别于物权,数据不适于做物权客体;数据财产权如果要纳入知识产权范畴,除了立足保护信息财产外,还要继续扩张对知识产权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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