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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速递|高校专利转化现状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 2018-03-19

本期信息速递通过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剖析高校专利转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建议构建完善的高校专利转化服务体系,将高校的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与当地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深度融合,搭建区域高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平台,整合技术、政策、人才、园区、资本等运营要素,加强专利转移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

随着我国高校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专利申请量大幅增长,高校已成为我国专利申请的重要力量。截至2017年11月,全国高校及科研机构当年累计共申请专利375971件,占国内专利申请总数的11.9%;全国高校及科研机构共获授权专利181837件,占国内授权专利总数的12.1%;全国高校及科研机构持有有效专利624001件,占国内有效专利总数的10%,其中,持有有效发明专利共353016件,占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总数的25.4%[[1]]。然而,与之不相称的是,高校专利转化实践情况表现不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不足5%。近几年来,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一系列法律政策措施,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等省市于近期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其余多省市也列入地方立法计划中。在这种情势下,高校如何将大量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进行转化,加强高校服务社会的能力,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针对高校专利转化的诸多问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天津大学)研究基地展开了问卷调查,共回收266份有效问卷,97.52%的问卷填写者在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工作,以此确保被调查人群了解高校专利转化现状,也能够深入挖掘高校和研究机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基于问卷统计分析结果,试图找出制约我国高校专利转化的因素,并结合当前立法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高校专利转化工作的现状

在专利大幅增长情况下,我国高校与研究机构通过建立自己的实验室、孵化器、为公司提供技术咨询等途径,积极探索技术转移的路径。但当前高校专利转化现状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一)高校技术转化权利不明晰

当前高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的专利转化现状不容乐观,70.19%的单位未制定相关专利转化工作制度,尽管大部分高校与科研机构有实质上的专利管理部门(如84.47%的单位提供专利申请相关服务、77.02%寻找对接企业、73.29%提供法律服务),但仍缺乏明确、细致的专利转化工作制度,导致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实际推动成果转化中,仍存在许多疑惑和难以落实的问题,影响其积极性。问卷显示,仅有18.64%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率高于30%,专利转化率在10%以下的单位占比最高。此外,75.16%的单位内部未设置服务于专利转化的专门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行政职责的缺失使得专利转化工作衔接存在障碍,降低专利转化效率。

(二)科技人员缺乏实际转化的积极性

科技人员既是科技成果开发者,也是加快转化的促进者,虽然已出台政策明确保障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权益,但实际操作依然面临制度难点。问卷收集结果来看,专利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分配方式不统一,有13.66%的单位享有全部收益。同时,有93.1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将50%-80%的专利转化收益分配给发明人,6.83%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90%的专利转化收益应归发明人所有。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之前,我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国家财政资金研发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对职务发明人主要采取精神奖励方式,并未给予职务发明人转化收益分配权。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缺失是阻碍成果转化的根本原因之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不仅大幅度提高了职务发明人、或在科研成果研发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等奖励标准,同时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不低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出资获得的股份、出资比例50%给予奖励和报酬;另一方面,赋予高校与科技成果发明人就奖励与报酬进行约定,且约定奖励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部分省份已经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以安徽省为例,该省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法定标准提高至70%。我国立法在此领域内对于收益分配标准已远远高于国外对于科研人员30%-40%的分配比例。然而,高校和研究开发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评价和管理制度不完善,“重论文、轻成果”“重立项申请、轻成果转化”等现象依然存在,一定程度影响了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三)技术交易市场无法满足专利转化需求

技术交易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高校科研活动常与市场的需求有一定距离,二者无法有效地交流、合作与衔接。在专利进入市场过程中,科研工作者由于不是权利人而处于被动的地位,只作为具体研究人员进行技术的介绍、解释,而缺乏对技术的主动推广。高校管理层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而导致其技术推销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由于科技成果较多,加之技术中介机构的欠缺,转化也成为一个较长时间的低效率的过程。并且,在专利技术盈利之前,其保有需要资金的投入,这种对价的承受是有些高校不愿意承担的,这种情形直接影响了高校对专利的测评和推广。

我国各地已建立了一定数量技术市场、技术转移机构、产权交易平台等,但对企业需求和大学、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信息,掌握得不充分、不完整,在科技成果交易和转移上发挥的作用明显不足。在技术转移市场中,由于专业性强,交易对象十分有限,企业所需的新技术,可能只有几家或十几家科研机构能提供,而这些科研机构的成果信息大多公开,通过互联网就可以查询,因此大多数企业并不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交易信息,换言之,传统经营模式的中介机构并不符合市场需求。此次问卷调查中,82.61%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完善技术转化的综合服务平台,66.46%的被调查者认为中介机构服务力度不够。当前存在的中介服务机构中,综合性机构多,专业性机构少,存在功能重复、业务交叉、服务项目单一、资源调配能力差和“小、散、乱”等问题,急需一支专业化、多功能型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以满足庞大的技术交易市场的需求。

二、高校专利转化率低的原因转化率低的原因

(一)缺乏资金支撑途径

目前高校科研成果专利保护和转化不足的最主要原因是机制不畅和资金不足。问卷结果显示,81.37%的被调查者认为,资金缺乏是阻碍单位专利转化的主要外部因素。由于专利保有和专利转化的高成本,特别是我国高等院校资金主要源于国家拨款,国家对科研的支持是当前高校科研的主要动力。缺乏良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环境,严重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速度与水平。相比之下,日本不仅在全国各类大学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本部,并给予资金上的大力支持,同时成立了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在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这些资金扶持的举措积极推进了大学的创新能力。换言之,缺乏风险投资、足量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难以得到保障和维系。

(二)专利转化平台缺位严重

在专利进入市场的过程中,科研工作者由于不是权利人而无法处于主动地位,只进行技术的介绍、解释,而缺乏对技术的主动推广。学校管理层一方面可能因为成果太多,人手不够而将一些成果搁置,加上技术中介机构的欠缺,即使有足够的专利,其转化也是一个较长时间的低效率的过程。当前市场缺乏专门的中介服务平台,高校无法了解科研成果专利情况及市场需求。在日本设立的筑波科学城与韩国设立的大德科学城中均为中小企业与大学构建合作平台,提供交流机会,免费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为企业做咨询,这一设置为高校等研究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提供了便利,助力专利转化。此外,韩国工业产权局加强与当地专利咨询机构和网上专利技术市场,如ip-mart的联系,巩固高校通过专利技术转移获利的模式,进一步增强其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这都表明,专利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将促进专利转化工作的进程。

(三)转化服务机制不健全

科研是现代高校与教学并列的目标之一,而科研的专利化又是对科研最有效的利益保护机制。在高校内部,大都建有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处、科研院、科技园、投资公司等内设或独立机构,负责高校的技术转移、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但各机构运行机制不健全,人事关系复杂,缺少熟悉专业、市场、法务方面的人才以及留住人才的有效机制,难以有效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很好地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目前大部分专利技术的申请、保护工作主要由教授或团队负责,也由此导致没有系统完善的工作制度确保专利转化工作得以实施。   

反观发达国家,1987年,剑桥大学针对英国各研究理事会资助的研究项目,制定了第一个正式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02年7月24日,剑桥大学校务委员会和综合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剑桥大学关于知识产权权益的报告》。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权属分配、效益划归、人员服务等事项均有所保障,在实现知识转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振兴地方经济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四)技术转化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陆续出台了很多促进专利技术转化的指导性政策。这些政策为企业投融资、专利抵押贷款等提供了很多便利,使专利在企业技术研发、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价值。但在推动高校专利转化方面的导向作用明显偏弱,政策均偏向宏观且可操作性较差。虽然在多项政策中规定了专利转让实施后,发明人所应获得的奖励金额,但却没有规定若单位不予奖励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且目前尚无任何监管措施,致使大多数高校并未落实这些奖励政策。以上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了高校在专利转化工作中内生动力不足,长期处于“守株待兔”的被动接受模式,加之目前没有一个高校与企业的互动交流平台,使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变得越发不畅,信息的不对称性越发明显,专利转化的“信息鸿沟”越来越大。

三、提升我国高校专利转化工作的发展对策

高校作为科学技术的原始性创新重要基地,已成为先进技术的“孵化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既要注重以技术交易、作价入股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又要加大产学研结合的力度,支持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

(一)提高对专利转化的金融支持力度

原来高校科研成果的研发基于国家财政资金,被视为国有资产,高校无权进行自由使用、处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后,赋予了高校科技成果自主决定权,高校拥有自主转让科技成果或者对其科技成果进行估价投资的权利。尽管国家鼓励多种资金流入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支持,但尚未在风险投资及其他融资方式进行税收、财政优惠政策上给予其倾斜支持,为风险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应拓展融资渠道,善于吸纳社会资金及境外资本,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建议通过制定实施财政、金融、担保等方面的政策,促进政府财政、社会商业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等合力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弥补市场机制引导企业成果转化在资金、风险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

(二)构建专业化专利转化服务平台

应鼓励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体系,将研究所、大学、工业实验室按照不同专业集合到一起。韩国政府在大徳科技园区设立中小企业综合支持中心、技术开发洽谈中心和新技术成果实用化支援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情报、咨询、创业支持、资金支持、技术开发支持,帮助企业实现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建立以产品为主线的科技开发体系和开放式的研究开发网络,实现园区内尖端研究设备资源和技术信息的充分共享,促进产学研协作,使科研成果能迅速应用于企业生产,产生经济效益。

中介服务平台可以帮助科研成果买卖双方获得有效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大幅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通过技术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以市场为导向、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也保障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人员能够获得实在的收益,激励和促进科研人员持续不断的创新成果并向生产力转化,对于建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良性循环机制大有裨益。

建议完善激励中介服务提升、中介工作者培养的政策措施,对于促进专利转化成功的中介机构和服务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同时在大数据技术、互联网应用等方面提供信息支持,以此促进高校专利转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在高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交易方式等方面带来了利好消息,部分条款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方面甚至超越了美国《拜杜法案》,教育部颁布实施的《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也从制度建设、平台建设、服务模式、专项计划等方面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我国创新发展需要大量的高校专利技术向企业转化,形成生产力,带动地方经济建设。在此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高校三方共同努力,互相支持、互相配合。重视专利转化,打破传统思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理念,改革现有考评体制,加强与政府和企业的纵横联合,使专利不再单单是业绩考核、高校排名的工具,使其价值得到真正体现。

 

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工作及综合管理统计月报》201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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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 天津大学法学院 俞风雷、刘文文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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